查看原文
其他

财政部密集处罚违规,融资平台再度面临转型

2017-06-27 PPP特色小镇

PPP路问

欢迎关注PPP路问在线知识问答平台!

在线互动答疑,快速了解PPP知识,这里汇聚PPP领域顶尖专家、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零距离和大咖们互动交流学习,PPP路问,参与随时随地。

长按下图识别图中二维码即可关注!

关注PPP路问,获取更多PPP问答,欢迎机构、专家入驻


融资平台的转型从2014年就开始提起,现在有了真正的实质性动作,地方政府正在对财政部严厉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做出回应。


地方融资平台再次到了转型时刻

经济观察报获悉,近日,华东某省地方政府挪用融资平台资金,被审计署地方特派办异地审计给审查了出来。


2014年以来,财政部不断强调地方政府要与融资平台脱钩,切断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第二财政”的输入口,降低地方债务的风险。


今年“50号文”和“87号文”这两项整肃地方融资的重磅文件公布不久,6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开《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对融资平台分类转型方向、存量债务分类处理、政府注资行为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0号文”是财政部等六部委于5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87号文”则是指财政部6月2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这两份文件被看作是财政部对地方债务连续高压之下的两个重要举措,这也意味着财政部对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要动真格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告诉经济观察报,这次将对涉及到违规举债的地方政府进行问责,相比“43号文”的不问责、没有处罚,“50号文”和“87号文”对地方政府的威慑力更大,地方政府都在高度配合,以求保留融资平台。


财政部对地方融资平台出现的违规问题,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从去年要求地方政府撤销违规保函,到今年年初部分省市违规举债受到处罚,财政部对相关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也建议进行处罚。

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在两年前就融资平台转型办法征求意见,但是相关部委分歧较大。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时曾提及,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任务艰巨。对于未来融资平台转型的方向,楼继伟认为,融资平台公司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自身“造血”能力较弱,与政府的关系短期内难以厘清,制约了市场化转型的进程;或有债务处置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加大了处置难度。这些问题都需要下大力气解决,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公司,推动实体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平台状况


AH


近一年来,在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连续高压下,不少融资平台已经开始考虑如何生存。


一位长期参与融资平台业务的金融机构刘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现在的融资平台评级达到2A+、3A的融资没有问题,但是2A级就比较困难了。

“以前2A级做融资是没有问题的,区县的融资平台和地级市里的平台公司基本都是2A级的,现在这些平台中有些已经融不到钱了。”刘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当然也有金融机构给融资平台放贷款,不需要政府写担保函,直接给平台贷款,但是利息要提高很多,原来一年7.5%的利率,现在达到了9.5%。


2A、3A是指给融资平台发债的评级,这是衡量债务风险的一个显性指标。刘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他并不购买平台债,而是给子平台项目提供贷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平台债的评级。


刘经理认为,平台公司融资具有短融长投的特点,所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回报率和回收期不能完全覆盖资金成本和期限,短期内还款主要靠借新还旧。平台公司积累了大量债务,即使是资质好的平台也都在发债,这些存量债务都是定时炸弹。


在“50号文”和“87号文”的双重压力之下,地方政府陆续撤销担保函。但是对金融机构来说,原本就对这类没纳入预算的担保函件持可有可无的态度。但是现在新增贷款变得困难,如果继续做平台贷款,风控标准会从紧,比如会严格监督确保每笔资金都专款专用,会放弃中小平台而把资金集中到3A平台公司的身上。

刘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现在面临的一个情况就是,地方政府有很强的融资需求,但是下面的金融办等部门都不敢融资,不想融资。


地方政府很缺钱,但是由于现在融资平台处于风口浪尖,特别是财政部处罚了不少地方之后,地方政府都十分小心。于是不少县区政府就将项目包装成PPP,找金融机构贷款,区县一级的平台融资查,就拉上施工单位一起给项目增信。


“央企的建筑公司不会这样做,更多的是民营施工单位和省市一级的建筑单位这样做。”刘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


人更严厉


AH


融资平台的转型从2014年就开始提起,现在有了真正的实质性动作,地方政府正在对财政部严厉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做出回应。


赵全厚告诉经济观察报,融资平台最早是国开行组织增信,给予平台贷款,。2008年4万亿时,金融部门要求支持融资平台稳增长力度,这期间融资平台规模扩大,数量猛增。2010年“19号文”开始要求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管理,当时就已经看到平台贷款量太大,风险凸显出来,所以要求进行限制。2014年预算法通过,“43号文”通过后,禁止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融资。


而真正让融资平台觉得压力增大的,是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问责。

2017年1月,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


今年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转型出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二是对于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三是对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转型为一般企业。


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也曾表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深入跟踪调查后发现,2015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仍然呈现出快速扩张的趋势。融资资金基本用于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或存量政府性债务借新还旧,偿债高度依赖地方政府项目投资拨款或补贴支出。同时,融资平台公司还存在转型缓慢,市场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对此,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给出的建议是,对融资平台可实行名录制管理,以历次债务清理掌握的融资平台公司名录为基础,建立融资平台公司数据库,并且分类推进融资平台的转型。


在“50号文”和“87号文”公布之后,重庆市公布了比较完全的融资平台转型的文件。


重庆发布的文件对融资平台分类转型方向、存量债务分类处理、政府注资行为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配置资产、授予特许经营权、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资金等责任。


对于融资平台转型之后,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的,政府相关责任也加以明确。重庆的文件就提出,明确承接政府委托实施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单位,锁定单位名单,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还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责任。


如何转型


AH


在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战略企划部高级主管王强看来,融资平台需要转型,这是必须的,但因为受到政策的限制,转型有三个方向:一个方向直接回归政府,就是变成事业单位,完全是政府的投资管理部门,但是现在融资平台量太大;其次便是,将融资平台转变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础设施,进行市场化运作;第三种是,像上海城投这样的模式,是一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模式,大部分的融资平台都是投资为主,给政府融资为主,就是把融资平台做实,实际上就是一家国企,将来继续完成市场化道路。“关键是要给融资平台自主造血和运营管理的能力”,王强说。


一位正在尝试转型的地方平台负责人赞同王强的看法,他认为融资平台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自己的造血能力。他告诉经济观察报,原来政府融资平台基本依靠简单地装入一些资源,比如公路之类的,就开始研究转型。现在财政部管理越来越严格,公益类资产不准装入,就必须要有一定的造血能力。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曾提出这样看法:祈望地方融资平台在短期内转型并不现实,所以我们看到,原有的融资渠道或已堵住,一些新型的融资手段却正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等形式出现在市场上。


2015年之前,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各种融资平台,并以地方政府的某些项目作为抵押品或偿还担保,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这种现象在2009年之后的数年间变得十分普遍。2015年,中央政府展开存量债务置换,2015年和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随之大幅上升。


上述融资平台转型的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报,近期,财政部先后出台“50号文”、“87号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和政府购买服务。两份文件的出台有利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堵住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实现地方举债开明渠堵暗道。同时,文件出台促使平台公司尽快实现转型,强化自我造血能力,并对PPP推行产生进一步积极影响。


未来融资平台需要转变业务模式,开展市场化业务,理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结合自身业务转型开展金融业务、类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项目管理业务等的同时也要明确政府、平台公司在经营性业务、非经营性业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经营性业务的话,政府应该给予相应经营性资源补偿,比如广告、土地等。


一位金融市场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已经有地方政府开始试验将不适合做PPP的项目转给融资平台操作,将政府和融资平台分割开来。或许这也是未来融资平台转型的一条出路,但是不能所有的项目都转成PPP。


延伸阅读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点评

开宗明义,点名政府购买服务的宗旨、目标与方向。政府购买服务自推动以来,政府强调的定位一直没有改变,但各种扭曲形式一再出现,不仅有将工程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将原来的BT模式改为政府购买服务,还有购买融资服务,甚至将政府承原本应该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也改为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没有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反而模糊了界限。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点评

对于“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这一条,有专家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的规定中,只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都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而禁止纳入的范围又比较模糊,再加上县级政府有列入政府购买目录的权限,因此,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有越来越泛滥的趋势。而此次财预〔2017〕87号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点评

非常有针对性,这些领域也是政府购买服务变形走样的重灾区,可以说列出了负面清单。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点评

此前财政部对5个省市问责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其中就提到内蒙自治区交通厅“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合同时间长达18年。对于此,有财政人士这样说道:“我们国家当前只有年度预算,各级人大批准的也是年度预算,人大批准了才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但中期财政规划不由人大批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中期财政规划是3年期的滚动财政规划,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最长时间也只有3年。

现在还有很多地方县、市级人大通过决议,批准某项购买服务协议长达10年、20年,而一届人大的任期只有5年,怎么能够决定未来20年的事?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本届人大把后20年、30年甚至50年的财政支出全部安排完毕,这合理吗?这种行为一是违法了国家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二也超越了人大自己的权限,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人大为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背书。”

另外,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规定。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提到了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

四、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点评

在正常的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采购中,企业以政府采购应收账款合法融资,财政部实际上是明文鼓励的,各级财政部门也是积极支持的。但不少地方政府以委托代建购买服务之名,虚构政府采购协议,然后平台公司以协议所规定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也并不少见。

“这种模式中,政府采购资金也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是一对比地方财政收入就会发现,应收账款金融远远大于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比如一年全部预算拨款为10亿元,而采购协议规模达100亿元,其实质就是试图打政策的擦边球违法违规举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提到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要合法合规,还将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纳入,原因是融资租赁目前还缺乏有效监管,是地方政府借道融资的重要途径,此次明确提出,有利于下一步的监管。

五、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点评

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财政部一直在推动的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点评

给了以前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整改时间,要抓紧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2017年4月26日

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部分作品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从该公众号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支持原创,欢迎投稿,请将您的文章发送至2161761910@qq.com。 

PPP内训实操课程培训

2017年07月23-25日   西安市(23日报到)

2017年07月26-28日   北京市(26日报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级咨询师后续培训 

2017年06月28-30日   贵阳市(28日报到)

2017年07月05-07日   青岛市(05日报到)

2017年07月12-14日   兰州市(12日报到)

2017年07月19-21日   厦门市(19日报到)

   精彩好文 

【001】截至目前所有的特色小镇干货都在这里!

【002】特色小镇与产业园区的共性和区别

【003】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004】10个特色小镇的成功开发案例,绝对让你茅塞顿开!

【005】乡村旅游开发的7 种模式 29种类型

【006】全国“特色小镇”政策汇集

【007】申报特色小镇提纲怎么写?再不学就晚了

【008】特色小镇全产业链全程方案(4大案例)

【009】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PPP特色小镇为您精选了点击率较高的优质文章。为方便读者们查阅,直接编辑数字(如:001)回复至本微信公众平台即可。


为了方便大家沟通交流,大家可以添加任老师微信,进入PPP项目合作群等,与大家一起学习。

任老师微信微信号:15801250085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在线报名PPP项目实操能力培训暨PPP项目咨询师(中高级)考试欢迎报名参加!亦可拨打电话咨询课程详情15801250085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